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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29日
外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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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短付印傭工資罰款四萬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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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勞工處成功檢控短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的一名僱主,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罰款44,000元。

 

     案情透露,在一年的聘用期間,該家庭傭工除收取過6,300元外,並未獲發工資及享受任何假期。她較早前於勞資審裁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已取回超過50,000元補償。

 

     這是勞工處首次安排外籍家庭傭工由其家鄉返港出任控方證人,以示該處全力打擊短付工資的決心。這也是到目前為止涉及此類案件的最高罰款。

 

     勞工處表示,該處已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籍家庭傭工,並會全力執行《僱傭條例》。

 

     該處呼籲,僱員如遭僱主拖欠工資,為保障其法定權益,應挺身出任控方證人。

 

     法庭的裁決向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發出嚴正訊息: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否則可因違反《僱傭條例》而被重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此外,僱主若明知付低於規定的外傭最低工資,但仍遞交列明符合法定工資水平的僱傭合約予入境事務處,有可能因作出或安排虛假陳述或申述而觸犯《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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