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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22日
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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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特首須經提名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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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事務局表示,普選行政長官模式的研究已取得了進展,但毋須成立提名委員會的建議,則不符合《基本法》,也不可行。至於立法會的普選模式,特別是功能界別應如何演變,仍存有重大分歧。

 

     立法會議員劉慧卿今天在香港電台發表的「給香港的信」中建議,普選行政長官毋須成立提名委員會,該局回應時指出,該建議並不符合《基本法》。

 

     政制事務局表示,過去18個月,一直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及立法會研究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可能模式,並已取得了進展。目前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及策發會委員,均贊同普選行政長官時,必須根據《基本法》成立提名委員會。

 

     策發會總結出在實行普選時,須確保4項原則得以貫徹,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以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政制事務局指出,現階段沒有普選模式的任何定案,也沒有排斥任何方案,但任何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也不應涉及修改《基本法》主體條文。

 

     不過,該局表示,至於立法會的普選模式,特別是功能界別應如何演變,則仍存有重大分歧,故將繼續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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