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就香港的政制發展,中央有憲法層面上的角色。
他說,在「一國兩制」下,《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高度自治,而非全面自主;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也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
林瑞麟今天出席「安定、繁榮與民主」研討會時表示,《基本法》為回歸後首10年的政制發展定下了藍圖,其原意是要給予香港10年的穩定期。
他指出,香港必須依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程序處理政制檢討,即任何建議須經過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並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根據《基本法》,香港的選舉制度可以循序漸進地發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最終達致普選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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