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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安排符基本法

2017年12月27日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各位傳媒朋友︰

 

特區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會關注落實「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正如以往在不同場合,我及其他政府官員多次指出,特區與內地商討「一地兩檢」時,一直強調「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及不違反《基本法》。在這大前提下,雙方建議採用「三步走」的方式落實「一地兩檢」。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亦非常清楚說明「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主任的說明,已就落實「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作出相當詳細的說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複。我理解社會上比較關心兩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18條;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條條文去落實「一地兩檢」以及授權等相關問題。這兩方面說明都有作出解說,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關內容,包括以下重點。

 

首先,《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亦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說明簡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主要原因可以說有兩個。第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法律伸延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包括有關範疇及適用途徑。簡單而言,《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所有人。而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國性法律,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這個情況跟《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情況完全不同,所以不會出現抵觸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問題。

 

第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類似法律條文在深圳灣的模式也有採用。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也為將來把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的條文提供法律基礎。

 

另一方面,社會上曾經就應該引用《基本法》哪條條文以及授權等問題進行討論。可以告訴大家,在過去的討論當中,特區及內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議,而這些建議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條。兩地留意到在香港社會上就《基本法》第20條是否適用,或是否最好的方法存在不同意見。正如說明指出,「一地兩檢」是實踐「一國兩制」中遇到的新情況,因此社會上有不同意見是完全正常和可以理解的。因此,在經過全盤考慮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以批准決定的方式更適當。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的處理方法,優點是在憲制基礎上以更高的層次處理問題,避免應否授權或對《基本法》第20條的解釋等的爭議,可以說是以更穩妥的方式處理相關問題,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願意聆聽不同意見。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12月27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記者會的開場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