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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基本法條文可改倡議

2016年08月05日

政府發表聲明,強調《基本法》如作修改,均不得抵觸內地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基本法》沒有說明甚麼條文可以或不可以修改,並舉例指可說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修改《基本法》,把《基本法》第一條剔除。

 

政府在聲明中引述《基本法》第159(4)條指,《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觝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訂《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

 

聲明指,《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基本方針,更不容許作為達致香港獨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