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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

致力保護新聞自由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報業的自由和獨立,是民主社會的基礎。有了它,才可以真正地向公眾傳達資訊,報道社會情況,提供論壇讓公眾就有關問題交流意見和看法,並確保關乎公眾利益的事情,受到適當的監察,特別是政府施政方面都受到監察。

 

     報業能否發揮這些重要功能,新聞從業員肩負重任。你們的工作繁重,舉「筆」輕重。市民大眾對大家都有期望,希望大家都會遵守專業操守,並持守有關的法律標準。

 

     作為業界的成員,每位新聞從業員都遵守業界自己訂定的專業操守規則。

 

     香港4個本地新聞從業員團體制訂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詳列了從業員在處理新聞時的基本原則。

 

     遵守這些原則,有助確保新聞界達到最高的專業標準。

 

     有法律標準就有法律制裁,這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對於媒體「普通法」制度,往往從比較寬鬆的角度來處理。

 

傳媒發表材料自由大

 

     遠於數百年前,普通法的法庭已有裁定,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每人有權作出任何言論。基於這個原則,「言論自由」成為「公民自由」的部分,也發展成為「普通法」的基本部分。

 

     單靠「普通法」,保障也有不足之處,因為除非憲法上有訂明,對於言論自由可以施加哪些限制,普通法並沒有清楚的規範。

 

     法庭本身發展了一些限制,包括有關誹謗、藐視法庭、褻瀆神明的法律,以及較近年私隱法,都構成了新聞的一些限制。

 

     不過,過去對言論自由造成較大威脅的,卻是來自立法條文。以今天的標準來看,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過去制定的法例,都可能對新聞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話雖如此,並非每次立法方式都對新聞自由不利和造成限制。過往都曾經有些重要的法例通過後,都令傳媒在發表材料,較市民享有更大的自由。

 

     要確保新聞自由,便要在憲法中上有保障,因為憲法始終凌駕「普通法」。

 

     香港自1991年開始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香港的法例之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同年通過,而與香港有關的英國憲制文書,即《英皇制誥》也於同年予以修訂,以確立上述條例的相關權利。

 

新聞自由權益取平衡

 

     香港回歸後,《基本法》確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權利的憲制地位,而《基本法》第27條也在憲制上給予「新聞自由」特別的保障。

 

     由於有了這些保障,任何人如認為新聞自由受到侵犯,無論是因為立法、政府的行為或其他人的行為而受到侵犯,均可透過獨立的香港法院尋求補救。

 

     既然有這些保障,包括憲法上的保障,為何在香港以至其他地方,新聞自由仍然經常是個備受爭議的課題?

 

     答案很簡單,因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而對於到了什麼程度,新聞自由應被「其他合法權益」所凌駕,往往意見紛紜。

 

     在香港,根據這些憲法保障,如要對新聞自由施加限制,這些限制必須經法律規定,而且是為了達到以下目的所必須的: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生或風化。

 

     不過,我們如何在新聞自由與這些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可能到最後,只能由法庭解答。正因為這樣,法庭的態度起關鍵作用。

 

受到公平對待和保障

 

     香港的法庭處理這個問題時,一般都依循歐洲的法理學觀點,因此,我相信新聞自由在香港可以得到公平對待,並受到應有的保障。

 

     在很多宗案件中,法庭都強調,《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應作廣義解釋,而加諸這些自由的限制則應以狹義理解。

 

     新聞自由在香港受到公平的對待和保障。不過,無可否認,有一些事件確曾引起傳媒關注。

 

     在去年發生了1宗具爭議性的事件,涉及搜查和檢取某些新聞材料的行動。該次行動是法院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有關處理新聞材料的特定條文而批准進行的。

 

     這個行動在法庭遭到質疑,上訴法庭就此在判詞中作出以下的表示:

 

    「新聞界保持自由、獨立,能夠發揮公共監察的重要作用。我相信制定第XII部的理據與此有關。新聞界應能夠就關乎公眾利益的事情敢於發言而不怕報復;新聞從業員也必對把消息來源保密。另一方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執法機關的要求合理,也有需要檢取和檢視新聞材料。在這個敏感的問題上,《釋義及通則條例》第XII部規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須平衡新聞界與執法機關兩者之間的對立利益。」

 

執法取材因公眾利益

 

     多個相若的海外司法管轄區都以不同的方法處理執法機關取覽新聞材料的問題,但他們普遍認同,執法機關取覽新聞材料的做法,基於凌駕性的公眾利益,有時候是必須和合理的。

 

     對「表達自由」施加的1項合法限制,可在有關藐視法庭的法律中找到。為了給予「言論自由」應有的重視,這方面的法律近年已有所放寬。不過,這項自由仍有規限。

 

     在「黃陽午律政司司長」一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惡意中傷法庭的藐視行為,並非《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必須加以限制。

 

     不過,要確立惡意中傷法庭的藐視行為,必須證明:

 

•有關言行是蓄意對廣義的司法工作造成干擾;

 

•確實存在對司法工作的正常運作構成干擾的風險;

 

•有人意圖干擾司法工作,或罔顧後果,明知故犯。

 

     這些條件相當嚴格,新聞從業員一般不會因無心之失而作出這種藐視行為。

 

自由社會應適當制衡

 

     不過,新聞從業員也要小心不可因報道而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影響公平審訊,否則也可構成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無心之失並不構成答辯理由。此外,大家都了解有誹謗的法律。

 

     新聞自由在數個例外的情況下會受到限制,但我想強調1個原則和事實,就是大體來說,香港的新聞從業員可以暢所欲言,儘管他們所說的可能會令受批評者感到相當不悅。

 

     最後,我向各位保證,政府完全認同自由社會必須有適當的制衡。新聞界對政府的運作有重要的制約作用,並使當局得以向公眾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保護《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律政司繼續審閱所有新的立法建議,確保建議符合上述憲制權利。

 

     本地及國際媒體可以放心,香港繼續尊重它們合法發表意見的自由。在香港,新聞自由絕對受到尊重。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2月21日出席香港報業評議會成立5周年慶典時就「法律與新聞自由及專業操守的關係」致辭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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