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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9日
政改建議找到最適合平衡點
政務司司長許仕仁
許仕仁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今天稍後發表第5號報告,就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建議方案。這標誌�有關本港政制發展的討論進入了關鍵階段。

 

     為確保建議方案是建立在充分民意基礎之上,專責小組自去年1月成立以來,先後發表了4份報告,並一直以廣泛和開放的途徑,分階段徵詢社會各界意見。

 

     在過去超過1年半的期間,專責小組共收到超過2,200份公眾意見書,舉行了兩次公開論壇和16場研討會及小組討論。專責小組曾與50多個團體及眾多個別人士會面,聽取他們的意見。

 

     我們亦多次出席立法會大會和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向各議員闡述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度,及聆聽各位議員的意見。

 

專責小組工作極透明

 

     政制事務局局長及局內其他同事,也出席了3次政制事務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以及出席了全港18個區議會的會議。

 

     專責小組在每次公開諮詢之後,都會把所有收集到的公眾意見以附錄方式,原文於報告內發表及上載於政制發展網頁。專責小組的工作可以說是極具透明度。

 

     現在讓我簡單介紹建議方案的主要元素。

 

     在200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方面,我們建議:

 

•把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由目前的800人增加至1,600人;

 

第四界別增至七百人

 

•第1、第2及第3界別每個界別的委員人數由200人增加至300人;

 

•第4界別委員人數增至700人,主要是把全數區議員,包括委任、當然及民選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

 

•維持提名所需數目於委員總人數的八分之一。

 

•設立新規定,在只有1名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下,仍須繼續選舉程序;

 

•目前有關行政長官不持政黨成員身分的規定維持不變。

 

新功能議席歸區議會

 

     在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我們建議:

 

•立法會議席由目前60席增加至70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及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席各佔35席;

 

•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全數撥歸「區議會功能界別」。換句話說,目前「區議會功能界別」的1席將增加至6席;

 

•目前有關容許有12個立法會議席由擁有外國國籍人士出任的規定維持不變;

 

提高區議員參與程度

 

     建議方案的重點,是增強區議員在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的參與程度。有半數的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及所有新增的立法會議席,基本上都是由300多萬名選民經地區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擁有廣闊的選民基礎,大大提高兩個產生辦法的民主成份。第4屆立法會亦將會有接近6成的議席是由地區選舉產生。

 

     現時的區議員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和界別,當中工商界佔四分之一、專業及管理階層人士約佔五分之一、其他包括教育界、社會工作界、文化體育界、工會代表、家庭主婦、鄉紳等。

 

     區議員的背景可說是社會的縮影,是「均衡參與」精神的表徵,亦充分發揮「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原則。

 

     專責小組委託了中央政策組就方案的各主要元素進行了獨立民意調查,以掌握民意支持程度。調查工作由獨立的民意調查機構進行。結果顯示,建議方案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及認同。

 

調查指市民接受方案

 

     我相信專責小組今天所提出的建議方案,已在社會各界不同意見中,找到了最適合的平衡點,回應了社會對政制發展的訴求,應為市民大眾所接受。我期望建議方案能得到在座各位議員的支持,使到本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事實上,專責小組確信,建議方案是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所作出的《決定》的前提下,讓市民大眾有更大空間及更多機會參與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加強這兩個選舉制度的代表性,實質地朝最終普選目標邁進一大步。

 

     我希望在這�就普選時間表的問題說明政府的立場。

 

     社會上對普選時間表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應在2012年實行「雙普選」,亦有意見建議應在2017年甚至更後的時間。

 

創條件達普選時間表

 

     社會上仍有聲音要求中央重新考慮在2007 - 08年實行全面普選。更有意見認為毋須設任何時間表。明顯地社會上就此問題在短期內難以達成共識。

 

     為實行普選,我們必先要為普選創造良好條件,以及提供所須配套。當條件成熟、配套齊備,和社會上就實行普選步伐達致高度共識時,普選時間表才具有真正意義。為此,我們當前的重要任務是為普選做好準備。

 

     這方面的工作,包括積極培養政治人才、開放更多渠道予有能力有抱負的人士參政、檢討區議會的角色和職能以進一步擴大區議會在地區事務方面的功能,以及在策略發展委員會內成立政治專題小組,研究如何在均衡參與、兼顧各界利益、提供足夠制衡等原則下實行普選。

 

     事實上,政制發展須有多方面配合,我們是認真、有誠意達致最終普選的目標,而建議方案是邁向這目標明顯的一大步,將來我們亦會繼續一步一步朝�這個方向前進。

 

十二月提附件修正案

 

     我們將於12月份向立法會提出並爭取通過《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修正案的議案。

 

     至於其他具體細節,例如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分組可獲配予多少委員數目、「區議會功能界別」的互選制度應如何規定,以及分區選舉劃界等問題,我們會在處理本地立法時落實。

 

     我們計劃於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並爭取最遲於明年5月份通過,以便政府及選舉管理委員會可相應修訂附屬法例,並進行選民登記工作。

 

     我們會在2006年下半年產生新1屆選舉委員會,及在2007年3月選舉新1任行政長官。我們會在2007年內落實修改《立法會條例》有關條文。

 

特首連任將不逾十年

 

     在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期間,特區政府同意研究幾個與行政長官任期有關的法律問題。

 

     特區政府就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研究,亦與中央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扼要來說,特區政府就這些與任期有關的問題的看法如下:

 

•《基本法》第46條的立法原意是行政長官只可連任1次,在位不超過10年。在《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情況下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剩餘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1次,而剩餘任期亦算為「一任」;

 

•不論已離任的行政長官在任內是否曾解散立法會,在《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情況下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有權在其1任任期內,即剩餘任期內,解散立法會1次,這是為了確保新的行政長官在《基本法》下的權力的完整性;

 

任滿前半年缺位不補

 

•若行政長官在任期屆滿前6個月內缺位,不進行補選並不抵觸《基本法》第53條第2款。此外,我們建議透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從2007年起採取以下方案:

 

(1):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6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即5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便不須安排補選;及

 

(2):在新一任(即5年任期)行政長官就任前,可由署理行政長官繼續代理職務。

 

     雖然2007 - 08的政制發展並不會立刻將香港帶到普選的最終目標,但卻能向這目標踏出實質及明顯的一步。我希望各位議員能支持這方案,為香港的長遠政制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我相信議員都同意,擺在我們面前的立法工作是一環緊扣一環,我期望各位議員與政府一同抓緊時間,以香港整體利益為重,同心協力完成這項歷史性任務,令香港的政制民主發展能向前邁進。

 

(以上為政務司司長許仕仁10月19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就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5號報告的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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