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匯風波中,我所聽到的最欠公允的評論,是「政府干預司法獨立」。
將房委會名下部分商業資產以房地產信託基金形式上市,是房屋委員會的舉措。房屋委員會並非政府部門,而是根據法例成立的法定組織,成立的目的是讓公眾參與公營房屋事務,房委會職能是按照法例提供公營房屋。
政府官員在房委會現任29名委員中,只佔4名,包括擔任主席的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其餘均屬非官方委員。
獨立行使決策權力
一直以來,房委會均獨立行使決策權,政府的角色,是制訂整體房屋政策大綱,為房委會決策刻劃大方向,以及經由房屋署向房委會提供行政支援,並承擔屋�管理等日常執行工作。
自始至終,領匯上市計劃由房委會轄下的產業分拆出售督導小組負責其事,小組10名成員中,只有1名政府代表。房委會自行委聘私人律師行,辦理與上市有關的法律工作及徵詢執業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在兩名公屋住戶所提起的訴訟中,房委會是與訟當事人,委聘律師及資深大律師出庭,均屬房委會本身的決定,政府自事件伊始均尊重房委會的獨立自主權,並無以任何形式參與這場官司。代表房委會的律師所提出的論點及採取的步驟,不能視為代表政府行事。
討論僅限應變部署
領匯上市涉及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也觸動廣大公屋居民及認購領匯的投資者的利益。倘若房委會集資失敗,更可能出現是否有需要由納稅人注資的問題。
特區政府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不可能採取事不關己的態度。但在關鍵時刻,政府高層的討論,也僅限於政府在種種應變部署中扮演某個角色的空間,房委會始終穩佔主導地位。
在事件中,房委會的代表律師曾要求上訴法院行使法定權力,縮短上訴限期及盡快進行聆訊,有論者認為法院被房委會施以壓力。
法院權衡各方利益
這種看法值得商榷。訴訟人當然有權要求法院行使法定權力,法院如果在權衡各方面利益後認為作緊急處理是適當的,當然可依法行使權力。
在1987年,英國政府為禁制被指泄露英國情報機關機密的《捕諜者》(Spycatcher)1書的內容被發表,與《�報》等數份報章打了一場官司(AG v Guardian Newspapers Ltd and others [1987]1 WLR 1248)。
訴訟於1987年7月20日在高等法院開審,22日上午審結。同日下午上訴法院聆訊上訴,並於24日完成。案件在27日已提交至上議院審理,上議院於29日完成聆訊,旋即於7月30日作出判決。
不應負面看待要求
在另一宗1976年的案件(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cience v Tameside MBC [1977] AC 1014)中,英國教育及科學大臣為1項需於新學年推行的教育政策,向1個地方議會興訟。
上議院在上訴法院於7月26日作出判決後第3天,即批予上訴許可,並於其後兩天(7月30日及31日)進行聆訊,事隔1天便作出終局裁決。
從上述案例可見,訴訟人要求法院加快訴訟程序而法院應要求行事,並非大不韙,前提是法院有否法定權力及與訟各方的利益是否獲保障,公眾不應該從負面角度看待房委會代表律師的要求。
行動判決於法有據
為避免取消上市的衝擊,房委會因應「非典型」局面,提出「非典型」的申請,而終審法院最終裁定《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律沒有賦予該法院縮短上訴限期的權力,故駁回房委會的要求。
在整個過程中,房委會的行動及各級法院的判決,均於法有據,彰顯了香港法治根基穩固,不存在政府干預司法或司法獨立受壓的問題,我們應繼續對香港法治抱有信心。
《終審法院條例》應否予以修訂,賦予終審法院更大彈性處理上訴限期,讓涉及緊急事態的案件獲迅速審理,是有待社會日後探討的問題。我們樂意聽取意見,但縮短限期的決定權必會由法院掌控,這是毋庸置疑的。
認清本質消除疑慮
香港社會已因為領匯事件蒙受損失,除了採取積極措施令事件最終得以圓滿解決外,我們也應該認清事件的本質,消除不必要的疑慮。
香港公眾的誤解,會轉化成外國投資者的誤解,這是我們絕對不需要的。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我們必須維護,同時也應該有健全的機制,確保無人能夠不當地拖延應獲迅速處理的訴訟,這相信也是公眾的期望。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12月23日就「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報章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