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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5日

校本條例立法過程絕非草率

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

     近日,有不少輿論質疑當局為何要匆匆推出校本管理條例,在學校落實校本管理政策。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校本管治架構由試驗、醞釀、討論、諮詢以致修訂,已經過近10多年的時間。

 

     因此,立法的過程,絕對不是草率,而是經過實踐、廣泛諮詢和平衡各方面意見而作出的最終決定。

 

校本管理源遠流長

 

     事實上,校本管理這個理念,源遠流長。始自90年代初期,我們已推行「學校管理新措施計劃」。經過部分學校的實踐,教育統籌委員會正式肯定了該計劃的成效,並要求全港學校實施校本管理。

 

     為此,當時的教育署成立了「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為校本管治架構提供意見。「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包括辦學團體、學校議會、家長及教師代表和獨立社會人士等。

 

     經兩年的時間,搜集各界的意見,制訂了校本管治架構和有關的安排,並於2000年2月進行公開諮詢。因應諮詢的結果,我們修訂了部分建議,例如延長過渡期由3年至5年,以及將家長及教師代表數目由兩名減至1名,以便平衡各方面的意見。

 

草案經過廣泛諮詢

 

     要實施「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建議的管治架構,須成立法團校董會,清晰界定各人的權責和法律地位,因此我們必須透過立法,制訂有關的法律規定。

 

     為此,我們在2002年12月向立法會引入《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過去,除了教育署及教統局進行的諮詢,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也曾3度討論有關校本管治架構的建議,並邀請團體代表出席,發表意見。

 

     此外,立法會自2003年2月就條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至今共開了20多次會議,其中包括4次公聽會,邀請了各界代表,包括辦學團體、學校議會、教師及家長組織等發表意見。

 

諮詢過程透明度高

 

     在條例草案草擬及審議期間,我們亦多次諮詢各主要辦學團體,了解他們的憂慮。我們亦因應辦學團體和議員的訴求,對條例草案作出了修訂,包括:法團校董會在制訂學校教育政策時,須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辦學團體有權在屬校之間,調配校長及教師;以及決定校長的提名及遴選程序。我們已盡力照顧到辦學團體的關注事項。

 

     近10多年來,我們透過不同形式,包括公眾諮詢、立法會的公聽會、與各團體的會面和討論,聽取了各界的意見。曾參與討論的各界人士,都可以見證整個廣泛和具高透明度的諮詢過程。

 

     所以,指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作出認真諮詢的指控,是有欠公允的說法。

  

     條例草案已建議學校有5年的過渡期,去落實校本管治架構,屆時已是2010年了。

 

     若條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仍未獲通過,按照本港的立法程序,我們需要重新向立法會提出新法案,再經首讀、二讀、三讀等程序,這樣去落實校本管理的推行,將會遙遙無期。

 

(以上為教育統籌局副秘書長鄭文耀5月5日就校本管理在報章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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