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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29日
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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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非法廣播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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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管理局

     電訊管理局今天(4月29日)指出,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士在知情下參與非法無線電廣播以傳送信息,即屬刑事罪行。

 

     該局表示,得悉有參與2010年立法會補選的候選人,獲邀出席5月初在無牌電台廣播頻道播放的連串選舉論壇。

 

     根據《電訊條例》第23條,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信息,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電訊局強調,非法電台廣播可能對其他合法服務供應商和使用者造成有害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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