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管理局今天(4月29日)指出,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士在知情下參與非法無線電廣播以傳送信息,即屬刑事罪行。
該局表示,得悉有參與2010年立法會補選的候選人,獲邀出席5月初在無牌電台廣播頻道播放的連串選舉論壇。
根據《電訊條例》第23條,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信息,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電訊局強調,非法電台廣播可能對其他合法服務供應商和使用者造成有害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