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富嘉食堂的寶膳國際有限公司,在評估證明書發出前,解僱工傷僱員,今天(11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0元。
該名任職廚師的僱員2008年11月3日因工傷意外引導致面部及右前臂受傷,該公司其後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前解僱該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規定,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