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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4日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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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膳國際解僱工傷僱員罰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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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經營富嘉食堂的寶膳國際有限公司,在評估證明書發出前,解僱工傷僱員,今天(11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0,000元。

 

    該名任職廚師的僱員2008年11月3日因工傷意外引導致面部及右前臂受傷,該公司其後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前解僱該僱員。

 

     《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規定,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

 

     僱主違反有關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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