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今天(10月12日)裁定,聯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1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該公司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4名員工,涉及款額約59萬元。調查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
勞工處表示,這是今年第5名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社會服務令的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反映法庭愈來愈重視欠薪個案;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按法例發放工資。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可致電2815 2200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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