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今天(4月10日)表示,今年至今共有4宗個案共5名居屋業主,因未繳付補價便把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讓與他人,被成功控以違反《房屋條例》。
最新個案涉及1名居屋業主及1名買家,他們4月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罰6,000元;該業主1987年購入沙田富安花園,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員會的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前,去年與買家簽訂轉讓協議。
房署表示,此舉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入獄1年。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有關買賣亦告無效。
另外兩宗個案,則涉及物業買賣協議,是房署首次因居屋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而提出的檢控個案。
單位分別位於將軍澳頌明苑和粉嶺景盛苑的居屋,業主分別今年2月和3月被判罰7,500元及10,000元。
第4宗個案的被告業主,根據居屋第2市場計劃購入大埔寶雅苑的居屋單位,她未有繳付補價便把單位出租;今年3月被法庭定罪,判罰20,000元。
房署提醒居屋單位業主,若有意把物業讓與他人,必須先行繳付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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