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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7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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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東主行賄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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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恆威建築工程公司東主羅就遠,被裁定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今天(4月17日)在荃灣裁判法院判入獄7個月。同案被告分判商鄧偉強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暫委裁判官藍雪�宣判時指出,羅就遠觸犯的貪污罪行嚴重,須判處即時入獄。鄧偉強在案中的角色相對較輕,故判處緩刑。

 

     屋宇署2004年向葵涌私人住宅光輝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修葺令,業主立案法團遂與新恆威簽署價值210萬元的維修合約;並成立工作小組監察工程。工作小組其後發現合約出現錯漏,並議決暫停維修工程。

 

     2007年4月中,鄧偉強致電工作小組召集人,表示有意恢復維修工程。同年6月6日,鄧偉強再次致電有關召集人,並安排在酒店會面。該名召集人代1個團體持有該大廈4個單位。

 

     會面期間,鄧偉強游說該召集人不要干涉維修工程,並建議豁免其維修費的50%,即相等於約70,000元。召集人並無同意有關建議。

 

     同年8月31日,羅就遠及鄧偉強與召集人會面,期間羅就遠建議豁免召集人的全部維修費,作為召集人支持新恆威恢復維修工程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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