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發表新修訂的檢控人員守則,修訂刑事檢控政策指引,並新增加其他檢控職責範疇;守則2009年1月2日生效。
新增章節包括:檢控人員與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人、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檢控人員與追討訟費、檢控人員與犯罪得益、檢控人員與傳媒、就檢控決定提出的司法覆核及檢控人員的基本信念聲明。
守則也擴充了2002年為檢控人員制訂的指引,如職責及專業操守、披露材料的責任、罪行受害者、判刑程序及不服定罪提出的上訴等。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今天(12月23日)表示,在編訂《檢控政策及常規》時,刑事檢控科參考了檢控人員近年的經驗,以及市民關注的問題。
當局也審視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澳洲、加拿大、愛爾蘭、紐西蘭和英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地區的發展情況,並汲取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同業的最新觀點。
江樂士指出,作為現代檢控機關,需與社群接觸時,致力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檢控人員務須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同時也有責任保障涉嫌犯罪者的權益。
他說,《檢控政策》是與時並進的守則,強調香港法律制度的普通法傳統,並闡釋現代檢控人員須遵循的準則、政策及常規,為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帶來寶貴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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