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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1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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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師改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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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表示,隨�《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今天(7月11日)生效,刑事檢控科屬下的高級政府律師和政府律師的職銜,已分別修訂為「高級檢控官」及「檢控官」,以凸顯檢控人員的獨立性,並糾正以為他們是政府代理人的錯誤觀念。他們的職級維持不變。

 

     這些在《律政人員條例》列明的職銜,或會令人誤以為在該部門負責檢控工作的律師是代表政府行事,儘管他們的任務實際上是獨立於政府。

 

     律政司強調,無論在回歸前或回歸後,檢控人員的獨立性至為重要,因此,檢控人員予人獨立於政府的形象是十分重要的。

 

     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根據《基本法》第63條得以保障。他們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檢控工作,而非代表特區政府。

 

     刑事檢控科的首長級人員,即刑事檢控專員、副刑事檢控專員,以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職銜,已反映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故毋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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