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5月9日)裁定,港台前助理節目主任曾月娥,詐騙港台逾116,000元的撰稿服務費,14項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王興偉押後案件至6月4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20,000元現金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准離開香港。
42歲的曾月娥,案發時是港台戲劇組助理節目主任,負責戲劇製作,包括撰稿,故她不可就有關工作申領服務費。
被告1999年8月至2002年3月,以其母及其弟的名義,向港台呈交14份申領表格,虛假地表示其母及其弟曾向港台提供撰稿服務。然而,被告的母親及弟弟從未向港台提供有關服務。
港台相信有關申領表格上的資料為正確,遂向被告的母親及其弟,分別支付合共44,000元及7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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