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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25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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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規避器件責任條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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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

    《2007年版權(修訂)條》中有關經銷規避器件及提供規避服務的條文生效,對經銷規避器件及提供規避服務作商業用途的人士,施加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加強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

 

     知識產權署今天(4月25日)指出,違例人士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最高50萬元和監禁4年;版權擁有人也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民事索償。

 

     根據《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任何人如進行以下活動,可能需要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

 

     修訂條例中今天同時生效的條文,包括電影及聲音紀錄的新租賃權,以及表演者的新精神及租賃權利。詳情已上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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