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3月26日)發表《持久授權書》報告書,提出多項簡化簽立持久授權書程序的建議,包括毋須在醫生面前簽署,或容許醫生及律師在不同時間各自簽署。
持久授權書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而設立的特別授權書,讓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時候簽立,並在日後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後繼續生效。
建議毋須醫生見證
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能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健康護理事宜作出決定。
目前訂立一般的授權書毋須由1名律師或1名醫生見證,也沒有規定應由任何人見證。然而,持久授權書則必須在1名律師及1名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
法改會表示,這項規定令本港持久授權書港的使用率偏低,故建議廢除持久授權書必須在1名醫生面前簽署的規定。
促訂律師實務指引
該會建議,應鼓勵律師會向會員發出實務指示,清楚說明若律師有理由懷疑當事人,精神上是否有行為能力簽立持久授權書時,必須在授權書簽立前,就當事人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取得1名醫生的評估。
法改會認為,若保留必須由醫生作見證人的規定,則應容許授權人及律師,在註冊醫生簽署持久授權書後28天內,簽署該授權書,提高靈活性及避免醫學評估過時。
報告書也就推廣持久授權書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加強電視、電台的宣傳、印製說明單張、簡化持久授權書的格式,以及鼓勵律師會舉辦有關的專業進修課程等。
報告書已上載這裡,並在法改會秘書處備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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