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李定國表示,香港的法院至今從未裁定鐳射槍並非偵測車速的準確工具,或者鐳射槍的讀數不準確。
在最近引起公眾關注的超速案件,或在任何其他涉及鐳射槍的案件中,並沒有任何事情令人懷疑鐳射槍本身的準確度。
警務處交通總部行政科高級警司朱明寶指出,已就鐳射槍的操作方法,擬備新的警隊操作程序手冊中文版初稿,待鐳射槍製造商本地代理及獨立專家審閱後,可望於3月1日正式採用。
新程序手冊除符合製造商的應用指南外,也統一了5個總區的做法;警方會在採用新程序手冊前,再為員工進行內部訓練。
李定國今天(2月15日)向傳媒表示,自最近1宗有關超速的法庭案件引起公眾關注後,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已對過去5個月所檢控涉及鐳射槍操作的不認罪案件,進行覆核。已審結的27宗案件中,26宗被判罪名成立。
兩宗案曾進行認罪談判
在唯一被判罪名不成立的個案中,被告人無罪釋放的原因,是證據所提及錯誤的車輛登記號碼。李定國強調,裁判官就該案作出的裁決,與鐳射槍的準確度無關。
他指出,該27宗案件中,共有兩宗案件曾進行認罪談判,包括最近引起公眾關注的林姓男子的個案;檢控人員徵詢警方和上司的意見,以及考慮當時的證據狀況後,接受辯方的認罪建議。兩宗案件的被告人最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和判處罰款。
談及鐳射槍的準確度時,李定國說,雖然不時有人表示,鐳射槍不準確,可以作為辯護理據,但就刑事檢控科覆核的5個月期間而言,只有1宗案件的被告人聲稱鐳射槍不準確。
在這宗案件中,被告人提出源自1名專家證人的證據,以質疑鐳射槍的準確度。檢控人員之前也曾傳召香港科技大學教授譚永炎擔任證人;裁判官聆聽案中所有證據後,表示毫不懷疑鐳射槍的準確度,並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和判處罰款。
質疑準確度個案遭駁回
李定國指出,近年,只有1宗對鐳射槍的準確度提出質疑並經上訴法庭考慮的案件,法官考慮過上訴理由和下級法院的裁斷後,表示信納裁判官處理該案的手法正確。
有關法官指出,裁判官評估過並信納以鐳射槍偵測車速的程序的準確度,也信納使用鐳射槍人員的能力,故裁定上訴人超速駕駛罪名成立。該法官最終駁回這項不服定罪的上訴。
李定國表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早前也曾指出,近期引起公眾關注的林姓男子超速案中,辯方提出的質疑,是針對鐳射槍的操作情況,而非質疑鐳射槍的設備本身的準確性。
警務處新界南總區交通部高級警司林耀榮承認,該案件中的警員有出錯,但強調,這是個別事件,警方以往處理超速個案的手法並沒有問題,所作出的超速檢控也被法庭接受。
他說,警方因應今次事件已提醒警員在以鐳射槍偵測超速個案時,必須按照製造商的使用者應用指南,及相關的操作指引,相信可避免同類事件發生。
警方會繼續使用鐳射槍
林耀榮相信,這次事件不會影響警方以後以鐳射槍偵測超速的行動;並強調,警方現時以鐳射槍偵測車輛超速的做法並無不妥,也被法庭接受,所以會繼續使用。
他指出,警方現時使用的鐳射槍的型號及操作方法,在其他國家也被廣泛採用。不過警方也會留意市場上是否有其他可用作偵測車輛超速的新產品。
朱明寶表示,至今警方已收到334宗書面要求覆核其超速個案,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除了林姓男子超速案,同時間及同地點被警方提出檢控的超速個案共有9宗,警方已向該9宗個案的司機發信,查詢他們是否需要提出覆核要求。其中1人表示有需要,其餘8人暫時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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