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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8日
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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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修例首季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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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建議,提高酒後駕駛及其他不當駕駛行為的罰則,以提升道路安全;包括提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至10年,酒後駕駛首次定罪,可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個月。

 

     當局現正為有關立法建議作最後定稿,擬於2008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該局今天(12月18日)在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市民普遍認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不相稱。

 

     運輸及房屋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為了加強阻嚇作用,建議修訂法例,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由5年提高至10年。

 

強制司機修習駕駛

 

     酒後駕駛的新增罰則,包括首次定罪可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個月,以及強制規定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當局建議修訂法例,賦權警方,在毋須合理懷疑下,也可要求正在路上駕駛或企圖在路上駕駛的司機,提供呼氣樣本以進行檢查呼氣測試。

 

     在強制規定司機修習駕駛改進課程方面,該局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強制規定兩類司機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這兩司機包括屢次違反交通規例而在兩年內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累積被扣10分或以上的司機;以及觸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可被扣10分的嚴重交通違例事項的司機。

 

懲罰有令不依司機

 

     為配合新的強制駕駛改進課程計劃,當局建議修訂現行《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訂明可向不遵從強制規定修畢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判處以下懲罰:

 

•不遵從有關規定而首次被定罪者,最高罰款額由3,000元增至5,000元;

 

•不遵從有關規定而被定罪者,須遵從法庭命令修畢課程。若司機不遵從法庭第2次發出的命令,可被判罰款10,000元、監禁兩個月,以及取消駕駛資格至少3個月;

 

•因觸犯嚴重罪行而被定罪的司機,如被判取消駕駛資格及須遵從命令修畢課程,取消駕駛資格期限為法庭命令所定的期限,或至修畢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日期為準;

 

•運輸署署長可以拒絕向相關司機簽發、重新簽發或續發駕駛執照,直至司機依照規定修畢改進課程為止。

 

新牌司機須掛P

 

     推行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方面,當局建議修訂法例,把計劃的應用範圍擴大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新牌司機,藉此提升道路安全。

 

     申請人通過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駕駛考試後,只可申請暫准駕駛執照。待暫准駕駛期完滿結束,暫准駕駛執照的持有人方可申領正式駕駛執照。

 

     暫准駕駛期為12個月,暫准駕駛期內,司機須在車頭及車尾的擋風玻璃或車身展示「P」牌。

 

     持有私家車或輕型貨車暫准駕駛執照的司機,如觸犯輕微交通違例事項被定罪,暫准駕駛期會延長6個月。

 

持其他執照可豁免

 

     若暫准駕駛期內司機觸犯嚴重交通違例事項而被定罪;或觸犯╱違反輕微交通違例事項兩次或以上,暫准駕駛執照將被吊銷。

 

     暫准執照如被吊銷,司機必須重新報考路試;若路試及格,將重新計算12個月的暫准駕駛期。

 

     如申請輕型貨車駕駛執照者已持有有效的正式私家車駕駛執照至少3年,並通過輕型貨車駕駛考試,以及申請輕型貨車駕駛執照者已持有有效的正式中型或重型貨車駕駛執照,則可獲豁免暫准駕駛執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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