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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2日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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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店東主聘黑工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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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麵店東主王繩鋒,因聘用4名內地旅客在其食肆工作,今天(1月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

 

     52歲的王繩鋒,被控4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名,每項控罪各判入獄6個月,同期執行。

 

     入境處調查人員去年5月31日,在中環1間麵店截獲4名內地旅客,他們正在食肆內從事店務員及收銀工作。

 

     被告承認他是該麵店的東主,負責聘請員工,而在聘請該4名內地訪客時,並沒有檢查他們的證件。

 

     涉案的4名內地旅客,早前承認違反逗留條件控罪,各被判入獄6 - 10周。

 

     任何人士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

 

     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最高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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