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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9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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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設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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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永泰和陳坤耀
另一選擇:法律改革委員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右)表示,「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可在現有的各項法律援助計劃以外提供另一選擇。旁為小組委員會成員石永泰。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發表的《按條件收費報告書》指出,在市場沒有「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的情況下,不宜推行「按條件收費」這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

 

     報告書建議,提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和增加計劃適用的案件類別,以及設立「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

 

     法改會按條件收費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坤耀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估計香港現有約3成家庭,沒有資格享用普通法援計劃和法援輔助計劃所提供的援助。

 

     他指出,雖然社會上不少人既沒資格獲得法律援助,也無力自行負擔訴訟開支,推行按條件收費是有效的機制,可以為這些人士強化尋求司法的渠道。

 

     然而,成功的按條件收費機制,必須有保險公司能以申索人負擔得起的保費長期提供保險,稱為「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以承保申索人一旦敗訴時所須支付的對訟方律師費。

 

暫不推按條件收費

 

     陳坤耀指出,保險業界對小組委員會早前所發表的諮詢文件的回應來看,香港未必能夠做到這點。

 

     陳坤耀說:「在市場上沒有『事發後投購的法律開支保險』的情況下,我們不會建議推行按條件收費,因為中等入息人士的財富有可能不足以支付對方的訟費,如果規定他們須支付此等訟費,他們便可能會面臨破產。」

 

    「按條件收費」的收費安排,是律師如果敗訴,便不收取費用,但如果勝訴,則收取正常收費,另加基於正常收費額計算的額外收費。

 

    「按條件收費」有別於美國採用的「按判決金額收費」,後者是律師按法庭判給的損害賠償額的某個百分比而收費。

 

     現時來說,在涉及訴訟的申索中採用「按條件收費」,如同其他「不成功、不收費」的律師收費安排一樣,都是不合法的。

 

法援計劃應再擴大

 

     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中兩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即包攬訴訟罪和助訟罪。

 

     至於以逐步遞進的形式擴大法律援助署管理的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建議,則受到廣泛支持。

 

     因此,報告書建議政府提高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使更多家庭符合申請資格,並在顧及維持這計劃的財政穩健的情況下,增加計劃適用的案件類別。

 

     報告書指出,提高財務資格限額,不會對法援輔助計劃基金的財政穩健有負面影響。

 

     為了使基金在財政上更加穩健,報告書建議,要求超逾現時財務資格限額439,800元的申請人支付更多分擔費,由現時的1成增至15%;這比率仍遠低於不受規管的申索中介人一般收取的大約25 - 30%。

 

擴闊尋求司法渠道

 

     陳坤耀指出,當「按條件收費」未能推行時,應考慮設立「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以便在現有的各項法律援助計劃以外提供另一選擇,擴闊尋求司法的渠道。

 

     這基金將甄別要求採用「按條件收費」安排的申請、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為訴訟提供資金,並在訴訟最終落敗時代訴訟人支付對訟方的律師費。

 

    「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將以「按條件收費」的方式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但會以「按判決金額收費」的方式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報告書建議,基金初期只接受申索人的申請,長遠目標是在累積充足儲備後,為被告人服務。

 

     報告書建議當局進行可行性研究,探討能否把「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設定為法定機構,由獨立董事局管理。

 

申請須經案情審查

 

    「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財務資格上限方面,陳坤耀說,應訂得寛鬆,但不應設有財務資格最低限額。申請人若要符合申請「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資格,必須通過案情審查。

 

     鑑於調解日漸成功和受歡迎,並有可能節省訟費,報告書建議把調解納入「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服務範圍內。

 

    「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應鼓勵訴訟人採用調解;如受助一方同意接受調解而該基金又認為進行調解是適當的,則該基金應撥款支付受助一方的調解費用。

 

     至於「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的適用案件類別,報告書建議,基金最少應該適用於人身傷害案件、以索取損害賠償作為主要補求的商業案件、產品法律責任和消費者案件、涉及遺產的遺囑認證案件、在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僱傭案件和僱員補償案件、專業疏忽案件,以及誹謗案件。

 

     市民可登入這裡,瀏覽報告書的全文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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