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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7日
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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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會轉法定機構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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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建議,立法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轉為法定機構,並就其在投訴警方制度中的職能、權力和運作訂定清晰條文,從而提高警監會的獨立性,並增強公眾對投訴警方制度的信心。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6月29日刊憲,7月11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警監會是獨立運作的行政諮詢組識,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所處理和調查市民的投訴警察的個案。投訴警察課的運作與警方其他單位的工作完全分開,以確保運作公正持平。

 

運用資源更大彈性

 

     警監會的成員包括主席、3名副主席及14名成員,均是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官方人士。

 

     警監會由秘書處及1名法律顧問提供支援,並由約70名來自社會各界的觀察員協助。

 

     觀察員可在預先安排下或突擊情況下,觀察投訴警察課在調查期間進行的會面和現場視察。

 

     條例草案旨在規範現行的兩層投訴警方制度,並就警監會的職能和權力訂定清晰條文,以執行其監察和覆檢有關投訴警方個案的職務。條例草案也給予警監會更大彈性,可自行聘用員工及運用資源。

 

賦權觀察搜證過程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規定警方須履行法定責任,遵從警監會提出的要求。例如,警監會有權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投訴,要求警方向警監會呈交報告及提供警監會所需的其他資料。

 

     條例草案也賦予警監會及觀察員權力,觀察警方在調查投訴期間進行的會面和搜證。警監會有權在進行覆檢期間會見有關人士,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保安局指出,投訴警方制度一向行之有效,運作暢順,並設有足夠制衡措施,確保投訴警察課公正持平地處理投訴。

 

     在草擬條例草案時,當局已充分考慮公眾諮詢的結果,以及警監會成員和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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