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高級監督何繼開指出,已於7月6日生效的《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可加強海關針對平行進口侵權活動的刑事執法,並有助檢控分發或出售違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活動,令版權擁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是指那些在香港境外製作,並預定在香港境外市場銷售的正版作品,但這些作品卻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輸入香港。
根據修訂條例,有關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後15個月內,任何人士經銷,包括售賣、出租、或分發作牟利用途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版權作品(電腦軟件產品除外)作經銷用途;或輸入或管有平行進口電影、電視劇、音樂聲音紀錄或音樂視像紀錄作公開放映或播放用途,須負上刑事責任。
修訂條例加入的推定條文,有助海關證實緝獲的物品是從外地輸入香港的複製品,例如該物品的標籤或包裝顯示該物品只限在香港以外的地區分發或出售,或光碟複製品上未刻上本港特許製造者代碼,即會被推定為從外地輸入的物品。
另一利便檢控的措施,是容許以誓章形式確認某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不可在香港分發或出售。以誓章形式申明版權作品的銷售受地域限制,有助版權擁有人舉證,尤其是海外版權擁有人可以無須親自到香港出庭作供。
何繼開今天出席平行進口法例跨業界研討會時強調,將與版權業界保持緊密及積極合作,對任何涉及違法的平行進口物品活動,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任何觸犯《版權條例》的行為,最高可被監禁4年及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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