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應否考慮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擴至包括關於授權人的個人照顧事宜的決定,以及應否簡化持久授權書的現行法定格式,尋求各界意見。
文件同時建議簡化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有關規定,並提出兩個修改方案,即完全廢除需要有醫生證人的規定,或容許醫生和律師在不同時間簽署持久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是《持久授權書條例》容許下設立的特別授權書,這種授權書是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時候簽立,並在其日後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後繼續生效。
持久授權書只適用於關於授權人的財產及財政事務的決定,不能用以轉授權力就授權人的健康護理事宜作出決定。
現時並無規定訂立一般的授權書應由1名律師或1名醫生見證,也沒有規定應由任何人見證。然而,持久授權書必須在1名律師及1名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
自從《持久授權書條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來,只有寥寥可數的持久授權書已予註冊。
有意見認為,持久授權書的使用率低,是由於簽立持久授權書時,必須同時有1名醫生及1名律師在場這項嚴苛的規定。
故此,法改會提出兩個修改方案,即完全廢除需要醫生證人的規定,或容許醫生和律師在不同時間簽署持久授權書。
諮詢期至6月30日,諮詢文件可從這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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