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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3日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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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店負責人違商品例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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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落案起訴1間位於紅磡的珠寶店的31歲男負責人兩項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名,包括入口及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商業用途;4月19日聆訊。

 

     海關巡查該店時,檢獲共1,807件刻有「ITALY」字樣的鍍金首飾,調查顯示,產品在中國大陸製造,並沒有按法例要求在店內展示告示。


海關在紅磡珠寶店檢獲的首飾   附有「ITALY」標誌的金飾  
*   *  
違例:海關人員在紅磡檢獲1,807件刻有「ITALY」字樣的鍍金首飾。調查顯示,有該批產品在中國大陸製造,涉嫌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案件4月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海關4月2日至今,一共巡查了49間以遊客為對象的店舖。

 

     海關稍後將票控該店同樣罪名,並加控沒有在店內展示《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所要求的告示的罪名。

 

     海關人員4月6日巡查該店,檢獲合共1,807件刻有「ITALY」字樣的鍍金戒指、吊墜、頸鍊、手鍊、耳環及胸針;貨品零售價值約140萬元。

 

     調查顯示,產品在中國大陸製造,而非意大利,涉嫌觸犯《商品說明條例》。

 

     海關人員也發現該店並沒有依照《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的要求,在店內展示告示。

 

     按照《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和《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在商業買賣過程中供應的黃金或白金製品,必須附有黃金或白金含量純度的標記。

 

     售出的黃金或白金製品,必須附有售出製品資料及純度標記的發票或收據。

 

     供應商須在供應地點張貼告示,展示法令的規定。任何人士違反該兩條法令,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售賣冒牌或有虛假達致關鍵程度商品說明的貨品,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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