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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9日
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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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簽移交被告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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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簽移交被告議定書
司法合作: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澳洲總領事郭繆偉簽署《關於移交被控告及被定罪的人的協定》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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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與澳洲簽署《關於移交被控告及被定罪的人的協定》議定書,完善現有的協定,規定被請求方須為拒絕移交要求提供原因,並述明澳洲在處理香港提出的移交要求時,毋須香港提供支持證據。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澳洲總領事郭繆偉,今天代表雙方政府簽署議定書。議定書在雙各自履行為使議定書生效的規定30天後生效。

 

     香港現時與澳洲的協定在1997年6月生效。議定書完善現有的協定,規定被請求方須為拒絕移交要求提供原因,並述明澳洲處理香港提出的移交要求時,毋須香港提供支持證據。

 

     澳洲向香港提出的移交要求,則須繼續連同表面證據,以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

 

     按《逃犯條例》制訂的《逃犯(澳大利亞)令》須予以修訂,以實施議定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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