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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5日
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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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匯款新規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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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今天公布,匯款代理及貨幣兌換商明天(1月26)起,處理8,000元或以上的交易時,須核實客戶身份及備存記錄;若客戶收取等額港元或以上的匯款,有關規定同樣適用。

 

     有關客戶須出示香港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或旅行證件,供核實身份,並提供地址和電話號碼。

 

     新規定旨在配合國際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有關詳情,可瀏覽這裡

 

     如匯款交易的匯款人和指示人並非同一人,匯款代理更須同時記錄和備存兩人的資料。

 

     禁毒專員黃碧兒說,匯款代理在處理電匯時,應採取進一步措施,附上匯款人資料;此舉有助他們完成電匯款項,因為部分國家要求附上有關資料,才處理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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