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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24日
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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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籍條例草案二月呈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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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天公布,《居籍條例草案》1月26日刊憲,2月7日提交立法會。草案旨在簡化斷定個人的居籍的普通法規則,使個人的居籍更容易確定。

 

     居籍曾被界定為「在法律上視為1個人永久以該處為家的地方或國家」。這是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因為這概念可以斷定以哪套法律制度來規管1個人的法律地位。

 

     律政司表示,居籍這概念有別於國籍、居留權及公民身份,彼此並無關連。

 

規定自然人居籍

 

     居籍這概念的核心在於人與地方的長遠關係。換言之,1個人是以他意圖無限期地居住的地方為其居籍。

 

     如果1個人以某個國家為居籍,那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便適用於有關人士的若干情況,有關情況主要涉及身份和財產。

 

     律政司強調,草案只規定自然人的居籍,不會影響法團的本籍。

 

     假如香港法院須就任何個人的居籍爭議作出裁決,該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收納法改會建議

 

     草案已收納2005年4月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名為《斷定居籍的規則》報告書中的多項建議。

 

     法改會認為,實際上,有關建議除了改變已婚女子的居籍,使她們的居籍不再取決於丈夫的居籍,並不會改變很多人的居籍。

 

     法改會的其他建議,包括修改未成年人居籍的有關法律,使其居籍不再與父母的居籍直接聯繫起來;以及廢除原生居籍的概念,使有關居籍的規則更能配合現今世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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