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裁定,51歲懲教主任李宜德,較早時被裁定兩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判處入獄4年。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斥責被告在審訊期間並無顯示悔意;由於被告所犯罪行嚴重及涉及大額金錢,故須判處入獄以示阻嚇。
今年1月10日,被告詢問1名囚犯是否有興趣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申請提早釋放。被告向囚犯表示可協助他提出申請,並要求30萬元作為報酬。
當時該名囚犯拒絕被告的提議。同月30日,被告向囚犯重覆其索賄要求,並告知囚犯他願意減低「收費」至20萬元。
被告在2月11日被廉政公署人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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