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高等法院今天裁定,1名35歲男子因行劫銀行罪成,判處入獄6年6個月。
被告今年2月18日至4月11期間,在九龍3處不同地方行劫3間銀行。案發時,被告向銀行櫃檯職員展示1支腐蝕性液體及1張紙條,要求職員交出款項。
被告在2月18日及3月4日,分別在兩間銀行劫去36,000元及43,100元;在4月11日,他在另一間銀行企圖行劫,但事敗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