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人許榮光因詐騙1名內地女子20萬元,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他向該女子訛稱急需款項行賄執法人員,以求在合法羈留中獲得釋放。
52歲的許榮光今天承認5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的紀錄內促致記項罪名。
暫委法官嚴舜儀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與該名內地女子的友誼,觸犯嚴重罪行。
案情透露,許榮光與妻子及兩名女兒居於廣州,並在當地經營金屬製品廠。他約6年前在內地認識1名女子,兩人其後成為好友。
許榮光今年4月致電該名女子,訛稱他被拘捕及羈留在香港國際機場,急需金錢給予一些執法人員,讓他們協助他在合法羈留中獲得釋放。
今年4月22日至5月19日期間,該名女子先後把5筆合共20萬元的款項,存入被告在香港的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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