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1名國際銀行的前僱員,在未經銀行同意下,轉賬合共3,450萬元予多個屬於她及其親屬的戶口,判處入獄4年9個月,她的兩名親屬分別被判入獄3年3個月及21個月。
44歲的女被告是1間國際銀行的前僱員,2000年7月辭職後,銀行在查核賬目時,發現她在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期間,在未經銀行同意下,共68次轉賬大筆金錢至11個戶口;涉及金額達3,450萬元。
該些戶口分別屬於女被告和她的3名親屬,包括其45歲的丈夫、35歲的弟弟及41歲的妹妹。
警方在2001年8月至11月期間拘捕女被告和她的3名親屬。女被告其後被控以欺詐和以詐騙手段在某些紀錄來促致記項的罪名,她的3名親屬被控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名。
女被告、她的丈夫和弟弟較早前被判罪名成立,而她的妹妹則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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