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東主陳乃強及4名其他人士,利用偽造備用信用證,向多間內地公司詐騙合共593萬元,今天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兩年至6年不等。
被告分別是55歲的陳乃強律師行東主陳乃強、該律師行51歲的文員蔣伯揚、兩人各被判入獄6年。兩人也須向多間受害的公司賠償逾470萬元。
同案被告39歲的領先投資顧問實業東主李國安,他被判入獄4年3個月;47歲無業男子李泰生被判入獄兩年11個月;以及49歲的國際融資貿易公司東主李自榮,被判入獄兩年5星期。
暫委法官黃汝榮宣判時指出,陳乃強及蔣伯揚所犯的罪行嚴重,極度違反誠信,並可能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法官並斥責陳乃強、蔣伯揚及李國安並無悔意。
5名被告較早時承認或被裁定共10項罪名成立,即6項串謀詐騙及4項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有關控罪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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