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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9日
緊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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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法律開放措施惠及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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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內地與香港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有關法律服務的放寬措施部份頗具突破性,亦為香港律師帶來更大的方便和優惠,進入內地提供法律服務。

 

     黃仁龍今日向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代表介紹《安排》有關法律服務的新開放措施。

 

     他說,今次有關法律服務的具體承諾有5方面,包括:第1,對與香港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人數現在不作要求,本來是有20名以上,但現在取消了人數要求。

 

     第2方面,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本來是需要在內地有一定的居留時間,現在也取消了這個要求,不需要有最短的時間在內地居留才可以做代表。

 

     第3方面,現在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以內地律師身分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第4項是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分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第5項是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按照有關的規例進行實習。

 

     黃仁龍說,這些措施有一些頗具突破性的,譬如考獲內地律師執業資格的香港人可以內地律師身分從事涉及香港的婚姻和繼承案件;與及大律師可以公民身分參予內地民事訴訟,這些都是有突破性的意義。

 

     其他3項都為香港律師帶來更大的方便和優惠,進入內地提供法律服務。

 

     他指出,這種種措施都是為香港法律界進入內地市場和強化服務提供更多的方便,亦都會吸引更多的香港居民成為內地律師,他相信會廣泛受到歡迎。

 

     他表示,將繼續和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及內地有關的部門保持緊密聯絡,務求新措施可順利實施。

 

     他亦會繼續探討怎樣能令香港的法律界在內地能有更寬�的服務空間,令香港的法律服務和內地的法律服務的合作能夠得到更高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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