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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26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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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韓簽移交逃犯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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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南韓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加強合作: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代表香港政府,與大韓民國總領事趙煥復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

     香港與南韓簽署移交逃犯協定,規定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1年以上監禁的罪行。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與南韓總領事趙煥復,今天代表兩地簽署移交逃犯協定。

 

     這是香港簽訂的第16份移交逃犯雙邊協定。協定列明香港與南韓移交逃犯的規定,並載列同類國際協定的慣常保障性條款,包括:

 

•雙重犯罪原則:被要求交還的人所涉的行為,必須在締約雙方的法律下,均屬可判處1年以上監禁的罪行;

 

•死刑:若根據協定就某罪行要求移交逃犯,而該罪行可判處死刑,則可拒絕移交;

 

•政治罪行原則:若所涉罪行是政治罪行或與政治罪行有關連的罪行,則必須拒絕移交逃犯;

 

•表面證據原則:要求方須提供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容許就要求移交所根據的罪行作出移交某人的決定的證據;

 

•特定罪行原則:被移交的人只限於就該次移交所牽涉的罪行受審;

 

•保障逃犯不會再轉交第3個司法管轄區。

 

    《逃犯條例》為實施協定提供所需的法律框架。協定在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30天後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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