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表示,正就2005年的1宗投訴展開內部調查,並依照既定程序秉公辦理;然而,由於該宗投訴涉及4年多以前的事情,因此查證需時。
事件涉及2005年8月1宗對廉署人員的投訴,指1名線人的身份在2001年的1宗廉署法庭案件中,被不適當地披露。
廉署正就該宗投訴展開內部調查,並依照既定程序秉公辦理;然而,由於該投訴涉及4年多以前的事情,因此查證需時,但一直有知會投訴人調查的進度。
待調查完結後,廉署將向獨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提交報告,並通知投訴人有關結果。
該名線人當年同意協助廉署調查,並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經法庭批准在屏風後作供。所有證人在法庭作供時的任何特殊安排,均須根據程序及獲得法庭同意。
如證人認為其個人安全受到威脅,廉署經評估後可視乎個別情況,提供適當保護。
在特殊情況,並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後,可安排為參與證人保護計劃的人士,定立新身份。有關安排在證人保護條例中有嚴格規定。
至於線人酬金,由於涉及公帑,必須根據嚴格的指引,在合理及有需要的情況下發放,並按既定的機制經常檢討有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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