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今天裁定,44歲男子陳漢成因向警長提供賄款,以獲該名警長多次預先通知警方在旺角掃蕩賣淫場所的消息,被判入獄兩年。
法官簡士勳命令1項指陳漢成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的控罪紀錄在案。
簡士勳宣判時表示,被告犯了嚴重罪行,阻礙警方執法,故須判處入獄;並指出,這宗案件的判刑起點是3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故減至兩年。
陳漢成今天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被判入獄兩年。
被告案發時負責由內地引領女子到旺角多間色情場所提供賣淫服務。他在友人介紹下認識案中的警長;並於2003年8月同意定期在內地或香港向該名警長提供賄款,以獲警長預先通知警方在旺角掃黃的消息。
被告在最初數月每月提供8,000元賄款,其後每月賄款減至2,000 - 4,000元。
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5月3日期間,被告向該名警長合共提供65,000元賄款。
被告及該名警長2004年5月3日被廉署拘捕。被告獲准保釋,但其後未有到廉署報到;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被告。
被告今年初知會廉署準備自首,其後在羅湖管制站被廉署人員堵截。
涉案的警長被區域法院裁定收受賄款罪名成立,去年5月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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