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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7日

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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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違規停任保薦人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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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群益亞洲因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就兩宗上市申請進行盡職審查,以及沒有確保招股章程及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有關文件在編製上達到規定的水準,違反《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定,已自願承諾即日起13個月內,不會就主板及創業板的任何新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

 

     群益的負責人趙熾堅及鄧澔暐,已同意自願承諾即日起8個月內,不會就任何新上市申請擔任群益的主要主管。

 

     證監會今天表示,經仔細研究,認為群益、趙熾堅及鄧澔暐,均犯有失當行為,他們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

 

     在決定有關制裁時,證監會已考慮到他們表現合作,並接納以和解方式解決有關的紀律處分,以及群益同意委託1家會計師事務所,全面檢討其運作及程序。

 

     證監會認為,和解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及公眾利益。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保薦人須負責確保上市申請人以準確及完整的方式,在招股章程中披露所有相關資料,以便投資者就是否投資於有關的上市證券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李顯能指出,監管機構及投資大眾均要求保薦人,在提交任何文件及招股章程的草擬本前,必須採取合理審慎的措施,以確保草擬本內所載的陳述完整及準確;而不應依賴證監會或香港交易所來核實招股章程的內容。

 

     他表示,這宗個案顯示,群益、趙熾堅及鄧澔暐,在向香港交易所提交兩宗上市申請時,均疏忽行事,沒有採取合理審慎的措施,以確保招股章程及所呈交文件的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是不能接受的。

 

     李顯能指出,近年來,有若干上市公司倒閉,為投資者帶來嚴重損失,也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證監會將繼續對違規的保薦人,採取嚴厲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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