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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8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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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錦華等五人未列開支各罰一萬

*
廉政公署

     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包括48歲前高級警司冼錦華及兩名現職警務人員的5名男女,因未有遵照《防止賄賂條例》要求,就1項貪污調查列舉3年內的支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10,000元。

 

     5名被告包括冼錦華、高級督察吳保安(41歲)、警署警長陳俊強(44歲)、主婦車桂榮(50歲),以及商人林春葉(45歲)。

 

     裁判官謝沈智慧裁定,各被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4(4)條1項罪名成立,即未有遵照根據該條例第14(1)條發出的通知書辦理。

 

     控罪指被告在2002年10月11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並沒有完全遵照2002年9月16日送達予他們的有關通知書辦理。

 

     被告沒有列舉在該通知書日期之前3年起,至該通知書日期為止的期間內,因他們、他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用而招致的一切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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