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鄭保恩隱瞞債項,向財務機構騙取合共23萬元貸款,並在他人以欺詐手法獲取的18萬元貸款中作擔保人,較早時被定罪;他其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其申請今天被駁回,須即時入獄服餘下4周的刑期。
49歲的鄭保恩,較早前被判入獄6周。終審法院今天宣布裁決後,他被即時送入獄服餘下4周的刑期。
終審法院駁回鄭保恩的上訴許可申請時裁定,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鄭保恩就未有在貸款申請表上,完全披露其負債的解釋是正確的。
終院並不接納鄭保恩因草率而未有披露其負債,認為他有意圖那樣做;並裁定控方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鄭保恩所犯的罪行。
2004年10月,鄭保恩向多間財務機構騙取貸款,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2周,他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原訟法庭去年9月駁回鄭保恩就其中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名定罪的上訴;另外3項相類控罪則獲撤銷。
鄭保恩早前就原訟法庭維持有關3項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6周。他其後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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