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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6日
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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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委兩名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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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曾蔭權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馬曉義和高禮哲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並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作出有關任命。

 

     曾蔭權說:「我很高興接納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馬曉義和高禮哲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兩位法官在司法界地位崇高,享負盛名。他們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可謂深慶得人。」

 

    《基本法》第90條規定,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而作出。

 

     政務司司長將就有關任命的建議,徵求立法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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