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區議會主席兼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主席李國鳳,涉嫌以虛假租單,向政府申請發還租金開支,涉及款項約13萬元,被廉政公署落案控告兩項欺詐罪名;9月2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有關涉嫌控罪在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期間發生,當時李國鳳是北區區議員。他去年1月當選為北區區議會主席,現年53歲。
李國鳳被控1項欺詐罪名,指他涉嫌虛假地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表示,他本人有如粉嶺區鄉事委員會所發的租單所述,由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間使用租金共145,000元;並意圖詐騙,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向他發還129,027元。
廉署調查顯示,粉嶺區鄉事委員會並沒有向李國鳳租出有關地方,也從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李國鳳和同案被告鄧根年(51歲),同被控1項欺詐罪名,指他們涉嫌虛假地向北區區議會秘書處表示,鄧根年如粉嶺區鄉事委員會所發的租單所述,由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期間,就該鄉事委員會1處地方使用租金共39,000元,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發還共30,000元給當時為北區區議員的鄧根年。
廉署懷疑兩人達成協議,輪流就有關的租用地方支付租金;該處主要是鄧根年作為其區議員辦事處之用。
李國鳳涉嫌未能支付6個月的租金,卻協助發出虛假的粉嶺鄉事委員會租單,以使鄧根年向政府申領發還有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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