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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6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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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收買特區護照囚2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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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27歲無業男子陳建華,因協助及教唆他人轉讓香港特區護照,並管有他人的香港身份證,被判入獄28個月。

 

     被告今天在區域法院承認1項協助及教唆他人沒有合理辯解,而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以及1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控罪。

 

     首項控罪被判入獄24個月,第2項控罪被判監8個月;第2項判刑的其中4個月刑期與第1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合共判監28個月。

 

     案情透露,入境事務處因應報章刊登內容暗示以金錢作報酬的收買護照廣告,於是展開調查。

 

     今年3月,入境處調查人員根據報章內刊登的廣告聯絡被告,並假裝有意售賣其特區護照。被告聲稱以1,100元購買其護照。

 

     喬裝賣家的調查人員稍候與被告見面,被告在檢查他的特區護照後,即付款購買其護照,在場的其他入境處調查員隨即將被告拘捕。

 

     調查人員其後在被告身上搜獲1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 。

 

     根據香港法例,沒有合理辯解而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任何人士沒有合理辯解而管有他人身份證,也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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