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顧問公司前顧問黎幹彬,在監管1項山頂私人樓宇翻新工程時,收受工程公司東主50萬元賄款,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9個月。
61歲的黎幹彬,是浩沙建築師事務所前顧問,被裁定1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告另7項貪污控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法官李慧思宣判時指出,貪污行賄在涉及工程維修的業務中相當普遍,唯一的刑罰便是判處被告入獄。
案情透露,黎幹彬犯案時受浩沙委託,負責統籌及監管承判商的翻新工程。
2003年6月,港島山頂1間私人樓宇的業主委員會,批出總值400萬元的翻新合約予1間工程公司。浩沙其後獲該業主委員會委任為顧問公司,黎幹彬負責監管該項工程。
去年5月11日,黎幹彬要求該工程公司東主給予50萬元,作為協助進行有關翻新工程並獲發工程的報酬。
廉署人員隨後監視調查1間位於尖沙咀的會所,發現黎幹彬正收取工程公司東主提供的50萬元,遂當場拘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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