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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6日
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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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業主違規判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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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

     1名私人參建居屋業主因違反轉讓限制,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涉案業主在1989年4月,藉銀行按揭購入1間私人參建居屋單位。

 

     去年11月,他向房屋署申請繳付補價;房屋署在處理其繳付補價申請時,發現他曾把物業押記財務公司借獲貸款,而事先並沒有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根據有關貸款協議的規定,該名業主須以樓宇作為抵押。如他未能償還貸款或未能如期供款,借款人有權行使樓宇的管有權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議方式把樓宇出售。

 

須獲房屋署長批准

 

     房屋委員會重申,居者有其屋、私人參建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

 

     房委會指出,業主當初購買該等單位時,是以低於市值價格購入;任何形式的轉讓,包括銀行按揭或以樓宇作抵押貸款,如沒有房屋署署長批准,均不得進行。

 

     房委會說,如業主須把樓宇押記以便周轉財務,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把轉讓限制解除,方可把樓宇作為抵押。

 

可申請毋須先補價

 

     有真正特殊財務困難的人士,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毋須先補價把樓宇抵押再借錢。

 

     房委會強調,絕不容忍任何人士違反轉讓限制的規定。任何人士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有關樓宇轉讓限制的詳細規定,請瀏覽房委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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