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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26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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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冼錦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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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終審法院駁回高級警司冼錦華及女商人林春葉的上訴,裁定兩人須即時入獄服餘下刑期。

 

     兩名上訴人較早時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其後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以待上訴;終院今天宣布裁決後,他們須即時入獄服餘下刑期。

 

     47歲的冼錦華因接受妓女提供免費性服務,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2003年1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44歲的林春葉向他提供利益,並控制多名女子賣淫,也被判同等刑期。

 

失當行為公職有關

 

     他們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較早時裁定,兩人的刑期縮減1年,但駁回他們就其定罪的上訴;兩人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法官梅師賢在終審法院頒布的判詞中指出,故意的失當行為,只要與被告的公職有關連,便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終審法院指出,冼錦華明知有關妓女是由林春葉控制,但仍接受她們提供的免費性服務,屬嚴重的罪行並應受罰;並同意上訴法庭早前引述《警隊條例》有關條款,指1名警務人員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行使其權力時,便會被視為正在當值。

 

冼提理據裝作天真

 

     終審法院也駁回冼錦華並不知道有關妓女是由林春葉控制的理據,並指出,他作為打擊有組織罪行及賣淫行業有經驗的高級警務人員,提出這項理據無疑是「裝作天真」。

 

     法官在駁回林春葉的上訴時表示,有關案件有大量證據證明她控制多名妓女賣淫,因為她不僅擁有有關夜總會的財務權益,而且有權影響其運作。

 

     至於林春葉是否在經警方與政府有「任何類別的事務往來」時安排妓女向冼錦華提供免費性服務,終審法院指出,縱使1名被告本身與政府並無事務往來,但若其公司與政府有事務往來,而同時擁有有關公司的利益,便足以證明他與政府有事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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