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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19日
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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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河石塊案四被告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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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涌鄉事委員會主席羅錦輝和其他3名人士,因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押後案件至今年5月3日宣判,被告還柙懲教署看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今天出席公開活動後表示,希望以後不再發生破壞東涌河的事件,事件反映市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及警覺,而得到各部門充分合作,令事件圓滿解決,而東涌河也得以修復。

 

     4名被告是63歲的羅錦輝、東寶工程公司東主黃日華(52歲)、東涌鄉委會副主席李桂武(62歲)和,東涌鄉委會秘書莫廣明(65歲)。

 

     他們因參與非法挖掘東涌河石塊,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謀詐騙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區域法院法官昨天及今天宣讀判詞後,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羅錦輝及黃日華昨天被暫委法官陳慶偉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兩人今天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盜竊、移走未批租土地的石頭,以及擅自挖掘未批租土地。

 

     羅錦輝、李桂武及莫廣明今天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羅錦輝及黃日華串謀從東涌河盜竊屬於政府的石頭。

 

     兩人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未有准許證下將未批租土地的石頭移走及未有准許證下維持挖掘,分別違反《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7(1)條及第8(1)條。

 

     有關控罪在2003年8月至12月期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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